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 Suzhou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SZAEC)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苏州市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企、事业及有关科研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充分发挥本协会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本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会员,发展行业为本协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行业改革创新,促进行业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1058号房地产大厦528-53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信息。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开办行业网站,编辑行业和专业刊物。
(二)开拓市场。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展览展销等服务。
(三)开展调研。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及分析。
(四)组织培训、咨询。组织行业员工培训、宣贯行业规范、标准、“四新”及信息等技术,开展行业有关评估论证、咨询服务。
(五)维护权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自律。制订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对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的行为,依据章程和行规进行处理;开展行业内的评优创先活动。
(七)协调争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八)参与决策。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九)协助监管。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依法开展行业准入资质、资格材料验收、市场监管检查等工作以及论证、检验、鉴定等活动。
(十)服务政府。认真履行本协会同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和相关部门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在苏州市境内注册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业务和与其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单位,或在本市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初审,由理事会授权会长审批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制订和修改民主议事制度;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应由能积极参与本协会业务活动并热心提供服务、帮助及意见、建议的会员单位组成,理事会组成应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地区的基本平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1/3。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确认,报秘书处备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应委托代表参加。理事一年内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视同自愿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审议秘书处重大事项提案;
(二)审议秘书处提出的人事和部门设置议案;
(三)讨论、决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本协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协会负责人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协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本协会负责人、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请理事会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对本协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资产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以上的监事工作情况;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个人或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的利息;
(六)和其它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分配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费待遇,由理事会参照政府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苏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民政局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苏州市民政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经2020年9月18日五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