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7号
苏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原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和原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第7号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工程监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省工程监理工作实际,现就原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和原江苏省监理员考试合格证书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江苏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考试取消后,我厅不再颁发新的考试合格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文件规定,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二、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项目现场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由监理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及其业务能力进行聘用。
三、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开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能力水平评价活动,服务行业发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