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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2022/4/22 13:53:22 人气:134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2179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做好我省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凡在江苏省内工商注册,202111日至202112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须按通知要求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企业于20225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二)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26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263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明确责任人,认真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保障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有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联系方式

勘察设计统计     曹敏娜、杭程 025-5186871251868129

工程监理统计     陈莹 025-51868738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010-88018813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  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4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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