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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3/24 18:13:26 人气:1832
关于组织开展“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0〕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引导工程监理企业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促进我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全面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对象

1. 苏州市范围内,202031日后新开工的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2.苏州市范围内,202031日前开工,监理人员、装备、服务情况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在监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3.各市、区住建部门认定具备创建条件的其他建筑工程监理项目。

各市、区创建“示范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项、不超过3项。

二、项目条件

1.已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并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

2.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市政工程项目造价在240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监理服务价格不低于80万元。工程项目有较大影响、技术难度较大且有一定代表性的或采用装配式等新技术的,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3.能够严格执行《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批复

各市、区住建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申报工作:

1.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自主原则,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2.申报材料经属地住建部门初审通过后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市住建局。姑苏区范围内的监理项目,直接向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提交书面申请。

3.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挂牌“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

四、检查验收

市住建局将对照《若干意见》、《江苏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评价标准》等文件要求,对创建“示范项目”的监理项目进行年度中期检查或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终期验收。通过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未通过且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五、奖惩措施

1.房地产项目监理通过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度信用评级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政府投资项目监理通过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的,集中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

2.工程监理企业监理项目通过中期检查的,年度信用综合考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加分;通过终期验收的,可直接获评“苏州市标准化监理示范项目”,且可优先作为“江苏省标准化监理示范项目”候选项目,向省住建厅推荐。

3.建筑工程施工总包企业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创建“示范项目”,并通过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的,可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中,参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计分原则》的规定予以加分。

4.已列入“示范项目”的工程监理企业未通过中期检查或终期验收,且经督促整改无效的,在市工程监理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考评中,考评等级直接下调一个等次;对相关建设(集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考评,市住建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考核。

六、工作要求

1.加强业务指导,实施过程监督。各市、区住建部门要从招标投标环节开始,对本地区创建的“示范项目”,加强业务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其将监理服务价格、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管理、监理记录仪使用、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考评等改革发展措施落实到位。

2.树立行业标杆,强化示范引领。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将创建“示范项目”,作为推进本地区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组织本地区的监理、建设和施工企业观摩、交流,确保“示范项目”真正对工程监理行业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3.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创建水平。各市、区住建部门要迅速建立、完善本地区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明确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建筑安装和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以及落实《若干意见》的工作流程,确保该文件落地生效;同时,要紧密结合本次“示范项目”的创建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提升效能,强化工程监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于331日前,将加盖本部门公章后的申报材料(含pdf电子稿和纸质版)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

联系人:韩辰怡;联系电话:65211520;邮箱:994875576@qq.com

附件:1.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申报表

2.苏州市工程监理综合改革示范项目创建汇总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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