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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10/25 16:07:51 人气:132


各建设监理企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党的建设,规范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建设监理行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经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工作规则》予以发布。

本工作规则明确了建设监理行业党委的职责定位、组织设置、工作机制等重要内容,是指导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建设监理企业和相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工作规则的精神实质,切实贯彻执行,共同推动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

2024年10月25

 

抄报:市委“两新”工委,市住建局机关党委

 

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集体领导促进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的贯彻落实,规范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党组”)领导和管理,接受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两新’工委”)指导,负责指导、推动全市建设监理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加强全市建设监理行业队伍建设、推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党委工作原则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确保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活力坚强有力;

)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坚持全面落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定期向市委“两新”工委和市住建局党组报告工作

 党委主要职责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中央、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在建设监理行业的贯彻落实

领导建设监理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指导和推动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建设监理企业开展党的宣传、教育、组织等工作

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加强党员的思想教育,选树行业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开展行业“两优一先”评选

完成市委“两新”工委和市住建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党委副书记受其委托行使相关职责。

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委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市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贯彻落实市委“两新”工委市住建局党组有关决策部署和交办事项意见、措施,以及需要以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名义向市委“两新”工委市住建局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研究制定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党建工作规划,涉及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建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事项;

研究决定以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名义开展的奖惩事项;

党委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组织原则

(一)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任何工作都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以及市住建局党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二)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两新”工委和市住建局党组请示报告。

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委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市住建局党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委会议制度

市建设监理行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党委书记提议可择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的日期由党委书记确定。

)除临时召集的党委会外,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和相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印发与会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要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党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委员应当回避。

经党委书记同意召开党委会可以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并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建议,提请会议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投票表决的原始资料应当存档。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如发生较大分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党委书记或者指定的专人应当会前征求其对决定事项的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党委会议由专人如实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委委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应当由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因情况紧急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可与有关党委委员紧急协商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十一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并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党委委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两新”工委、市住建局党组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对党委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当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 建设监理行业党委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要求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党委委员坚持从严律己,自觉把纪律挺在前面,不碰“红线”、不踩“底线”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决防止和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违法乱纪问题。

十三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苏州市建设监理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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